二婚家庭男方1个女儿,女方一个儿子,20年后男孩与女孩相爱并结婚了,这种情况符合法理并符合情理吗?
异父异母的三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关系,也是异父异母的兄妹关系。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扶养关系。
上边介绍的情况,男方女方再婚时,各有1个孩子,都很小。这两个孩子需要继母或者继父扶养。并且这种扶养关系很长,长达10几年直到18周年成年。
对这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关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由于父母的再婚,二人已形成“兄妹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从上述字面上看,这对兄妹并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但由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适用兄弟姐妹关系。
他们也就被列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之列。
有人可能强烈反对适用这条法律规定,其理由他们并不是“血亲”,更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我也不认为他们是血亲。
但法律强调的继父母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同于父母与子女。
因此我才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结婚是不符合法理的。
同时继兄妹二人共同生活,一个称对方父亲为继父,一个称对方母亲为继母长达近20年,二人结婚表面上“亲上加亲”,实际上是“自产自销”。
继父成了公爹,继母成了岳母,似乎也不符合情理。
这种情况二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如实介绍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能够顺利领取结婚证?
如果隐瞒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妹,属于婚姻登记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领取的结婚证,应视为无效。
看到这,有人可能按捺不住对我个人攻击了。
有不同意见可以发表,勿骂勿喷。
我仅是一人之见,又不是婚姻登记机关。
第二种情况,即没有扶养关系的异父异母的兄妹关系。
父母再婚时,二人都已成年,没有形成再婚的父母对自己的扶养关系。
从晚辈尊重长辈的角度,称之继父或者继母。子女间也称之为兄妹。
法律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兄弟姐妹不包括这种既是异父,又是异母的兄妹。
因此从法律上,这种兄妹是可以结婚的。但是不鼓励不提倡这种兄妹关系结婚。
第三种情况,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妹,虽然有一半血缘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兄妹关系,是法律禁止结婚的。
有人说了父亲再婚,或者母亲再婚了,失去联系,各过各的,各自生的子女互不来往。
弄不好,这种兄妹偶然相遇相爱甚至结婚,出现兄娶了妹,妹嫁了兄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