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南京的李女士加入了一家知名检测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升到了主管级别。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李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李被提升为部门主管,相应的工资也水涨船高。2019年,公司以她已达到50岁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她退休,同时注销了李女士的工作户口。李女士无奈申请退休,但人社局认为李女士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允许退休。随后,李女士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判该公司赔偿李女士46万元。单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规定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干部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李女士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李某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退休者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工种等条件要求,还应当劳动者自愿提前退休。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劳动者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