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水费多少钱一吨,2023水费收费标准

2023年第五师农业水费预收工作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师市农业供水,提高灌区效率,根据《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职工身份地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市发[2020]61号)、《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经营地地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师市发改[2020]663号)、《关于转发<第五师双河市市域范围外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师市发改[2020]214号)文件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2023年农业水费预收工作实施办法。

由于新水价未出台,2023年预收农业水费价格参照师市发[2020]61号、师市发改[2020]6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等新水价出台后再按照新水价对农业水费进行补收。

一、职工身份地水费预收标准

(一)地表水

师市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预收价格分别为:

(1)双河灌区: 81团执行水价为0.16元/立方米,84团执行水价为0. 17元/立方米;86团执行水价为0.20元/立方米;89团执行水价为0.20 元/立方米;

(2)博源灌区: 87团、88团执行水价0.14元/立方米;

(3)阿卡尔灌区: 83团执行水价0.16元/立方米,91团执行水价0. 14元/立方米。

师市机电井统一安装井电双控设施,将红线水量分解到每眼机电井,不得超红线提水。利用国有机井提取地下水的,职工用水价格由水费和水资源费两部分组成,定额内统一执行水价0.13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团场(81团、84团、86团、89团、90团)及非超采区定额外用水按规定收取水资源费0.014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2020年第五师双河市职工身份地农业供水水价调整表

团场及灌区

地表水

地下水

现状水价

调整后水价

现状水价

调整后水价

超采区及非超采区定额外用水水价

双河灌区

81团

0.13

0.16

0.130

0.13

0.144

84团

0.17

0.17

0.115

0.13

0.144

86团

0.23

0.20

0.135

0.13

0.144

89团

0.30

0.20

0.150

0.13

0.144

90团

0.115

0.13

0.144

博源灌区

87团

0.16

0.14

0.160

0.13

0.144

88团

0.15

0.14

0.150

0.13

0.144

阿卡尔灌区

83团

0.17

0.16

0.120

0.13

0.144

91团

0.14

0.14

0.140

0.13

0.144

二、职工经营地水费预收标准

(一)经营地类别

经营地分团场已收回经营地和未收回经营地。已收回经营地是指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后,团场收回但暂未划分身份地和划分身份地时形成的边角碎片地。未收回经营地是指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前,由个人自主开发或团场开发个人买断经营权的土地。

(二)调整经营地水价

团场已收回经营地的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职工 身份地水价加价10%确定(2022 年底收回的个人开发性经营地参照团场已收回经营地收取水费);团场未收回经营地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职工身份地水价加价50%确定( 详见附表)。

2020年第五师双河市职工身份地农业供水水价调整表

团场及灌区

地表水

地下水

身份地水价

已收回经营地水价

未收回经 营地水价

身份地水价

已收回经营地水价

未收回经营地水价

双河灌区

81团

0.160

0.176

0.240

0.130

0.143

0.195

84团

0.170

0.187

0.255

0.130

0.143

0.195

86团

0.200

0.220

0.300

0.130

0.143

0.195

89团

0.200

0.220

0.300

0.130

0.143

0.195

90团

0.130

0.143

0.195

博源灌区

87团

0.140

0.154

0.210

0.130

0.143

0.195

88团

0.140

0.154

0.210

0.130

0.143

0.195

阿卡尔灌区

83团

0.160

0.176

0.240

0.130

0.143

0.195

91团

0.140

0.154

0.210

0.130

0.143

0.195

三、超限额用水价格

超限额用水价格按照师市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实行“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超限额加价幅度职工身份地与经营地超定额加价幅度相同。即:超过限额不足50% (含50%)的,超出部分按限额内水价的1.5 倍计收水费;超过限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超出部分按限额内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超过限额1倍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限额内水价的2.5倍计收水费。

四、合理确定用水户斗口灌溉定额

2023年,根据《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职工身份地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市发[2020]61号)文件,各灌区斗口综合灌溉定额水量分两期进行分配,一期水量按照200立方米/亩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各团场按照用水总量控制范围内,根椐各连队土壤类别、气候条件、作物结构进行定额调整,二期水量在新水价出台后补齐水费差额后再进行分配。

五、农业水费预收时间节点

农业水费预收工作计划在4月5日开始实施,5月底作物头水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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