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如何区分卖淫嫖娼的情节轻重?是否所有人都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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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情节较重的情形
被查获后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该类情形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当事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若卖淫嫖娼人员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无论是否已支付钱财,视为卖淫嫖娼既遂,该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拘留,且可以并处罚款。长期或多次卖淫嫖娼的。若卖淫人员长期以此为职业,并多次进行性交易,而嫖娼人员并非首次进行嫖娼的,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曾因卖淫嫖娼被处罚又再犯的。违法当事人曾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再次因卖淫嫖娼被查处的,视为累犯,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多人聚集进行卖淫嫖娼的。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性质恶劣,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当然属于情节较重。患有传染性疾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若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在其不明知自己患病情况下而进行卖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经传染给他人,该情形属于情节较重,若当事人明知其患有严重传染病而故意进行卖淫嫖娼的,则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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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情形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违法当事人已经谈妥价格但尚未支付金钱或已经支付金钱,若双方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查获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到底是处以拘留还是罚款,这属于警察叔叔的自由裁量权,大原则是,认错态度好或不适宜拘留的将被处以罚款。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违法当事人系第一次进行卖淫或嫖娼,且在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表示认错认罚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通过口淫、手淫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若违法当事人未直接通过性器官发生性关系,而是采取口淫、手淫、X推等方式变相进行性交易,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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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因卖淫嫖娼被查获,但这几类人将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表示不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只是拘留处罚作出后因存在特殊情形而不予执行,主要指特殊年龄或特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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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处罚,即使不执行行政拘留,亦会下达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