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房产证是儿子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和我个人的理解,这套房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房产,虽然房产证是老人的儿子,但老人是具体出资人,这可以理解为一种馈赠方式,儿子死亡以后,老人可以改变馈赠对象或是收回自己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这套房子应当归男方父母所有。
当然如果父母拿不出该房产属于自己全额付款的证据,由于房产证是儿子名字,这套房子属于儿子所有,虽然是婚前财产,但儿子去世以后就成了遗产。按照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么这套房产就应当由儿子的老婆、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如果没有儿女的,就由儿子的配偶和老人继承。
如果老人的儿子死亡之前有遗嘱,或是指定了特定继承人的,那么房产继承就由特定的继承人继承。这个特定的继承人可以是自己的父母、子女或是自己的老婆等。但很多年轻夫妻,由于大家比较年轻也不会想得那么长远,死亡时是突发事件,很难立遗嘱,这给自己死亡以后,留下争相继承遗产的后遗症。
最近我看到一个案例,邻居小王两口子在我们小区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女方父母赠送给女儿的婚房,由于是自己的独生女,老两口也不在乎男方是富裕还是贫穷。但在房产证上既有女儿的名字,也有女婿的名字,名义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两亲家有一个约定,房子由女方父母买,车子由男方父母买。
婚后不到一年,女方突发疾病去世,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提出要一同继承这套房产,男方的父母提出,房产证上有儿子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有一半的产权,自家的儿媳妇,公平婆婆也是第一继承人。
女方的父母则认为,虽然房产证有女婿的名字,但这套房子是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之所以会在房产证加上女婿的名字,是为了照顾女婿的情绪,给女婿面子,但在实际中,女婿就是上门女婿,是没有这套房产的继承权的。
两亲家儿子因为无法协调房子归属权,眼看女婿已经耍了女朋友,就要结婚,而且还要将这套房子作为婚房,这无疑是在女方两位老人的伤口上撒盐,捅刀子,两个老人无奈只好将女婿和亲家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套房子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其理由是有女方父母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虽然加上了女婿的名字,但这属于赠予,赠予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在女儿去世了,老人可以更改赠予对象,或是改变赠予方式,或是不再赠予,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女方的父母所有。
这个案例和这个问题有一定相似之处,只不过主人的角色调换了。现在这套房子是男方父母全款购买,而且是男方的名字,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房产的继承权,只要男方父母有自己全额付款的证据,那么这套房归男方父母所有,这是理所当然的。
当然如果这个儿媳妇继续履行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两个老人愿意将这套房产赠送给儿媳妇,这也是合理合法的,但这取决于儿媳妇的为人,品质和老人的是否有这个意愿。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虽然房子是老人婚前全额购买,但名字是儿子的名字,也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儿媳妇也是有继承权的。但只要老人拿出婚前全额付款的证据,房产归老人所有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除非老人改变赠与方式,将该房产赠与儿媳妇,不然儿媳妇是得不到这套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