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总督和巡抚都是地方官员,但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力是不同的。总督主要负责军事、民政和财政等方面的事务,而巡抚则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司法和教育等方面的事务。因此,在地方官员中,总督的职权最大,而巡抚的职权则相对较小。

在清代,总督和巡抚都有自己的管辖区域。总督通常管辖一个或多个省份,而巡抚则通常管辖一个或多个府或州。因此,在管辖区域上,总督和巡抚存在重叠的部分。如果一个地方官员要听从另一个地方官员的命令,那么通常是由他所管辖的上级官员来决定。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地方官员的上级官员是另一个总督,那么他就必须遵从该总督的命令。如果他的上级官员是另一个巡抚,那么他可能需要与该巡抚协商后再做出决定。但是,如果他的上级官员是同级别的其他官员,那么他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遵从该官员的命令。

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地方官员往往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包括上级官员的态度、下级官员的意见、地方实际情况等等。因此,在清代地方行政中,地方官员要听从上级官员的命令,但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总之,在清代地方行政中,总督和巡抚虽然都是正二品的高级地方官员,但他们的职责和权力是不同的。地方官员要听从上级官员的命令,但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种行政体制既保证了中央集权的稳定性,又保障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官员的实际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