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辩证法在其哲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他的“教化”思想也体现了辩证法的特征。
黑格尔将“教化”规定为:“引导一个个体使之从它的未受教化的状态变为有知识”。
这一教化活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理论教化,另一种是实践教化。“理论教化”就是指通过学校或社会教给我们关于语言和记忆的教化;“实践教化”则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和工作。
一方面,劳动是对物品进行塑造的活动;另一方面,劳动是对劳动者的“教化”,即在劳动中不断地使劳动者摆脱惰性等天性进行劳作,这样一来,就使劳动者超越了自身的自然属性,从而获得“第二天性”。
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劳动的时候也会满足自身,他们在劳动中找寻“生而为人”的意义。劳动者对事物的塑造不是一个使其消失的过程,而是经过自身的劳作,使其为自身所用。在这个教化过程中,劳动者摆脱了自身的自然性,达到了一种精神性和普遍性的状态。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其中也有这样一个阶段,主人不再是杀死奴隶确立自身的存在,而是让奴隶进行劳动为其服务,这样一来,奴隶在劳动中确立自身,在这个过程中,主人和奴隶的角色发生了颠倒。因此,教化是一种远离自身并又在异化中返回自身的过程。
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不断地克服自身的天性,摆脱来自欲望的束缚,打破了自身的局限性,因此,教化是一种远离自身的活动;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虽然放弃了自身的天性,但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第二天性”,并返回自身。此时,这个过程就是劳动者与其个体性相分离而超出其个体性的同时又重新占有自身。但“构成教化本质的并不是单纯的异化,而是理所当然以异化为前提的返回自身。”
这样,获得教化的个体在异化中又返回到自身,“在异己的东西里认识自身、在异己的东西里感到是在自己的家。”
因此,“教化”就是异化和复归不断运动的过程,是人类精神成长的辩证运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