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经审查,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来看,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类。
一、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一切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市场准入和合法经营活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和物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适用于普通许可。
这种许可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不存在数量控制。
二、特许
特许经营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被许可方授予一定权力或有效分配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垄断企业的市场准入。
特许经营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相对人在取得特许经营后一般应依法缴纳一定的费用,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二是特许经营的数量一般有限,往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拍卖和其他公开和公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授予特许经营许可。
三、认可
认可是指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认可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具有特殊声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和资格的认定。第二,一般要通过考试,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第三,资格资质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或转换。第四,没有数量限制。
四、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有符合技术标准、经济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具体标准和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以及与人身健康直接相关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审批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以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主;二是要根据实地验收和检测来决定;三是不存在定量限制。
五、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主体资格和具体身份的确定。例如,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不存在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经过正式审查,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