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素有货物贸易往来,2016年原告依被告的订货要求为向被告送货,被告接收货物后,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原告拖欠被告的货款总计22万多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无奈原告委托律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

案件承办过程中,律师指导并搜集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 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欠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27746.5元,公司把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权利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
证据二 原告的居住证明 证明本案中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证据三《协议》 被告答应公司2016年10月31日前还货款5万元,剩下的货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
证据四 送货单证明原告从2016年9月起向被告送货,被告接收货物并确认收货,而且被告在货到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货物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接收货物后至今未付货款,货款总计人民币227746.5元。根据规定,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证据五 录音 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已接收货物,原告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总计22万元多,被告也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被告推拖偿还欠款的事实。
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答辩应诉,也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本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和被告由于多年的交易习惯,彼此信任,导致原告向被告送货时,被告在送货单上的签收不规范,有的已签字确认,有的货物已送给被告,被告接收后却未签字。
根据证据三《协议》、证据五录音佐证,原告确实向被告送了22万多元的货物。关于被告提出的货物质量有瑕疵的问题,但被告在接收货物的相当时间内并没有提出货物瑕疵,被告并没有提出更换新的货物的主张或拒收货物,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被告接受了其履行的义务。
根据对质量检验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律师总结建议:关于送货单上收货人没有签字确认或者没有加盖收货单位的印章,在实践中还是否能够起诉?
实践中是可以起诉的,但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送货人开具发票给收货人,并注明是某某货物的发票。或者有买卖双方的洽谈货物的录音,包括货物的价格、货物种类、数量等情况,可以表明发货人已发货,收货人并且确认收货的事实。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交易的过程中,特别是卖方一定要收货单位在收货人处盖公章或请有收货权利的单位员工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卖方不利,需要注意的一点在收货人处签字确认的个人,也一定是公司有授权的人。如采购员等,如果是普通的员工随便签字的,公司完全有理由可以不承认送货的事实。